您应该感谢DMCA
如果您一直在关注有关我们国家版权制度现状的最新话题,您可能会被认为是互联网与创意产业中的某些人之间的一场酝酿之战。
尽管有一些参与者在推动分歧的叙述并抨击构成互联网经济基础的法律,但现实是我们在一起。 双方都必须努力使版权制度取得成功。
甚至在1998年,国会也意识到了这种共生的力量:互联网的成功与创作者是交织在一起的。 他们知道,一个平衡的系统将促进互联网的发展,并保护权利人的在线繁荣能力。
幸运的是,国会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的安全港,使事情得到了正确的解决。 它是为实现未来技术创新并允许当今的互联网公司崛起的直接目标而精心编写的。
在最基本的层面上,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允许权利持有者识别侵权内容,并要求平台以响应方式删除该内容。 讨价还价很简单:权利人拥有一种在不进行冗长而昂贵的法律斗争的情况下解决侵权问题的机制,并且迅速响应以删除侵权内容的互联网平台对其用户的行为无害。
法律正在发挥作用:互联网行业现在已成为经济的全球驱动力,仅2014年就达到近1万亿美元(占GDP的6%)。 触手可及,全球就可以想象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文化多样性时代。 但是,互联网并不是这种安排的唯一受益者。
该法律也对创作者有效:盗版和侵权行为下降,娱乐业正处于互联网推动下取得历史性成功的时代。
在美国,整个互联网的增长以及连接到互联网的用户的增长在百分比基础上超过了侵权活动的增长。 此外,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确保了法律平台的规模:研究表明,在引入合法的在线视频和音乐平台之后,通常可以分别将在线侵权减少50%和80%。
合法内容消费的增长驱使娱乐业从1998年的4,490亿美元增长到DMCA颁布仅十二年后的7,450亿美元。 数百万的小型独立企业和艺术家进入市场的门槛较低。
互联网并未威胁娱乐业的生存。 它促进了其发展并推动了新的表达方式。
尽管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有人呼吁消除法律上的平衡,并要求互联网公司对每个在线内容进行监管。
国会出于某种原因而赋予权利人识别内容的权利:他们是唯一可以做到这一点的人。 平台无法访问不断变化的许可信息,它们也不是对内容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进行法律判断的合适方,这是版权法中的一种重要灵活性,允许用户合法访问内容并鼓励采取新的跟随形式-关于创造力。 取而代之的是,互联网平台将负责迅速删除侵权内容并制定政策以确保版权所有者是有价值的合作伙伴。
假设是因为这种模式的成功将是互惠互利的,所以双方将尽最大努力为版权实施过程做出贡献。
互联网行业致力于阻止我们讨价还价的最佳例证也许就是当今使用的大量自愿性“ DMCA-plus”计划。 由于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为互联网公司提供了行动的底线,而不是底线,因此鼓励平台尝试自愿机制。 这些“ DMCA-plus”计划通常是针对平台的独特规模和功能量身定制的,它们是动态过程,经常进行审查和改进,从而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YouTube上的ContentID(用于YouTube上98%的版权管理),Pinterest上的“ no-PIN”选项以及Facebook上的Rights Manager之类的程序都是公司如何利用个人经验与创作者合作的示例。
我们希望不要将时间花在游说国会上以进行全面的立法改写,而是希望各方能够团结起来,集中精力尽一切可能改善制度。
互联网行业以身作则,表明了我们对共同目标的承诺。 加入我们。